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8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89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9年度除字第18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股票│1│334│├──┼───────────┼───────┼──┼──┼──┤│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股票│1│561│├──┼───────────┼───────┼──┼──┼──┤│00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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