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83號聲請人時尚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秋慧 聲請人 陳中義 共同代理人 鄒永禎 律師相對人 王桂英 代理人 溫瑞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人所聲請停止執行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578號執行事件,係由執行法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91688號給付租金等執行事件囑託執行,嗣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17號裁定「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玖拾參萬陸仟元後,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執字第九一六八八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訴字第三九零四號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後,聲請人提供擔保,執行法院於106年10月17日函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暫予停止執行程序,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並以106年10月24日新北院霞106司執助松字第4578號函知聲請人即執行債務人、相對人即執行債權人及第三人停止執行,足見上開執行事件均已停止執行而無再次聲請停止執行之實益,是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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