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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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27號聲請人 廖國昌 即愛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愛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22日清算完結,並選任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
331條規定,爰求准備查聲請人為愛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於107年11月13日向本院聲報愛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司字第203號受理在案,惟該公司因尚有欠稅未結,致前揭案件尚在審理中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203號事件卷宗查閱無訛,是愛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既因尚有欠稅而未完結,聲請人聲請備查其為愛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之管理人,即無所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