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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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94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0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500元,尚應繳納裁判費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劉紀君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 訴 字第 994 號裁定(98.08.12)[撤回]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 司促 字第 1199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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