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1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俊傑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