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346號聲明人 邱資容
邱秀蓮 邱炬堯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邱東淵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邱資容、邱秀蓮、邱炬堯為被繼承人邱東淵之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及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邱東淵於106年12月22日死亡,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陳得榮 尚未拋棄繼承,而聲明人邱資容、邱秀蓮、邱炬堯既係被繼承人之第三順位繼承人,依前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明人等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是以本件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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