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李亞珊 被告 石武松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蘇品樺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