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49號債權人 張玉芳 上列債權人張玉芳因與債務人 姚伯雄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玉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債權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此於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請具狀釋明系爭債權讓與是否業已通知債務人姚伯雄知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查核。。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