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監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改定子女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字第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子女監護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相對人許 陳淑美 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㈡相對人許陳淑美之失蹤人口報案證明或相關登報資料。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