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24號聲請人春榮金屬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尚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洪嘉卿┌───────────────────────────────────────┐│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協毅發企業有│永豐商業銀行│105年7月20日│385,257元│AJ0000000││││限公司簡美惠│股份有限公司││││││││南三重分行│││││├──┼──────┼──────┼───────┼─────┼─────┼──┤│002│協毅發企業有│永豐商業銀行│105年7月6日│378,202元│AJ0000000││││限公司簡美惠│股份有限公司││││││││南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