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二號
原告丁○○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六六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丙○○、甲○○與另被告乙○○(另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於九十一年六月八日下午,在原告家中毆打原告成傷,為此提起本件之訴。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甲○○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王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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