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司字第1號聲請人永峰金屬工廠有限公司清算人 黃貞元 上列聲請人呈報永峰金屬工廠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一千元。
二、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三、選舉清算人股東會議記錄及出席簽到表。
四、清算人就任同意書。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