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6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妙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7623號)
(一)相對人陳妙玲於民國(下同)92年01月13日書立Money現金卡貸款契約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契約書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契約書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
5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契約書約定事項第七條)。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93年06月30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34,828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其他約定條款第二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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