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2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葉瑞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何宗修 即 何坤鍮 之繼承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12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