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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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預借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56號原告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鴻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雅玲 即世騏機械起重工程行間請求返還預借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靖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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