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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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208號聲請人 金鏗年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之訴,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為由,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51號公示催告,並以申報期間已滿,於民國103年1月27日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惟查,本件聲請人業已於提出聲請前之103年1月16日死亡,有其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即無當事人能力,本件聲請顯不合法,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0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第一金萬得福證│03-D0-00-0000000-0│1│2024.1│││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002│第一金證券投資信│第一金萬得福證│03-D0-00-0000000-0│1│5581.8│││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003│第一金證券投資信│第一金双福證券│03-D0-00-0000000-0│1│2786.7│││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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