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22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0一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謝威霖 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具狀撤回本件對於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各乙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