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秀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一○○年度執聲字第四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秀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秀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十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一○○年三月十日經法務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詹秀娟前於㈠九十八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復於㈡九十八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上開二案件經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一○○年三月十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二二六八號核准假釋,其刑滿日期為一○○年六月三十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十八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一○○年六月十二日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年三月十日法授矯字第一○○○一○二二六八一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