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慶龍預拌混擬土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甲○○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五○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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