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39號原告世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德 被告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章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3萬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尚不足新台幣40,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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