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兼反訴原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原 告
兼反訴被告 邱玉興 即生豐農料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667,426元(依最高法院77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本
訴與反訴一併提起上訴時,上訴利益應合併計算),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