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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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41號聲請人 陳秀玉 相對人 黃素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3
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9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38號裁定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106年度司聲字第241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一│裁判費用│75,250元│聲請人預繳││├─────────┼────────────┼────────┤││查詢費用│500元│聲請人預繳│├───┼─────────┼────────────┼────────┤│二│裁判費用│105,450元│聲請人預納(聲請│││││人就7,500,000元│││││提起上訴,繳納裁│││││判費112,875元,│││││嗣減縮上訴範圍為│││││7,000,000元,裁│││││判費應為105,450│││││元,,逾此部分之│││││金額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三│裁判費用│105,450元│相對人預繳││├─────────┼────────────┼────────┤││律師酬金│30,000元│聲請人預繳(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671號裁定核│││││定)│├───┼─────────┼────────────┼────────┤│總計│316,650元││├─────────────┴────────────┴────────┤│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103年度訴字第733號判決第二項主文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㈠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7,500,000元,聲請人預繳裁判費用75,250元,及向銀││行查詢交易往來明細費用500元,合計75,750元。││㈡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聲請人原就7,500,000元提起上訴,嗣減縮上訴範圍為7,000,000元,故其餘││部分500,000元已先行確定,該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5,050元【計││算式:75,750×(500,000/7,500,000)=5,050】。││㈢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分擔:││⒈聲請人應負擔:5,050元。││⒉相對人應負擔:0元。││105年度重上字第99號判決第三項主文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㈠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70,700元【計算式:75,750-5,050=70,700││】。││㈡第二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上訴範圍減縮為7,000,000元,裁判費105,450元。││㈢第一審、第二審未確定部分訴訟費用之分擔:││⒈聲請人應負擔:0元。││⒉相對人應負擔:176,150元【計算式:70,700+105,450=176,150】。││106台上字第1238號裁定第二項主文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㈠第三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上訴範圍7,000,000元,裁判費105,450元,律師酬金核定30,000元,││合計135,450元。││㈡第三審訴訟費用之分擔:││⒈聲請人應負擔:0元。││⒉相對人應負擔:135,450元。││兩造分擔方式:││㈠兩造應負擔金額:││⒈聲請人應負擔:5,050元。││⒉相對人應負擔:176,150元+135,450元=311,600元。││㈡兩造已預納金額:││⒈聲請人已預納:75,250元+500元+105,450元+30,000元=211,200元。││⒉相對人已預納:105,450元。││㈢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差額:311,600元-105,450元=206,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