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4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威廷 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6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威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梁威廷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4號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於民國
108年9月9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陳炫谷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