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5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BUITRONGTHANH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BUITRONGTHANH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BUITRONGTHANH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6年度訴字第5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