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73號附民原告 吳金德 附民被告 孫立遠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8年度桃簡字第20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郭鍵融法官張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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