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金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金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金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0
5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9
45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柯姿佐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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