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72號原告 陳美玉 原告與被告 張櫻禮 即中華藝廊玉石山房國畫室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