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64號原告 陳柏翰 被告 張巍鐘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王令冠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