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尚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5473號案件偵查中,並未起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可稽,原告即行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劉秀君法官葉力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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