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