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 陳品毅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伍佰捌拾萬玖仟貳佰元(計算式:16,277,500元+16,596,667元+2,935,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16,596,667元部分,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故計算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叁佰貳拾元(計算式:327,128元-327,128元×16,596,667元÷35,809,200元×1/2=251,3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