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25號原告 鄭敏璋 被告中正當鋪即 李幸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車牌號碼0000-00、8565-QR、7938-K
3自小客車(下合稱系爭汽車)自103年起所有權為被告所有,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5,000元(即系爭汽車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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