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懿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憶珊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淑琴富瑞科技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玖拾陸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零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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