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壢小字第116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沈豔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
│編號│1│2│
├─────┼──────┼──────┤
│放貸金額│18,252元│18,252元│
├─────┼──────┼──────┤
│放貸日│92年12月16日│93年4月16日│
├─────┼──────┼──────┤
│結欠本金│18,252元│18,252元│
├─┬───┼──────┴──────┤
│應│起迄日│9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收│││
│利├───┼─────────────┤
│息│年利率│3.6%│
├─┼───┼─────────────┤
│逾│起迄日│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期├───┼─────────────┤
│違││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
│約│年利率│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
│金││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結欠本金│36,504元│
│合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