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67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間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贈與
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所為之所有權
移轉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丙○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以贈與
為原因向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丁○○前向原告申請小額信用貸款及申辦信
用卡使用,詎被告未按期繳款,尚積欠小額信用貸款新臺幣
(下同)137,847元、信用卡消費款109,281元未給付,業
經原告取得鈞院96年度桃簡字第1016號宣示判決筆錄及其確
定證明書。詎被告丁○○於民國95年10月17日將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無償贈與予其母即被告丙○,
並於98年12月8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無償行為顯有害
及債權人之債權,債權人自得請求撤銷之。為此,爰依民法
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不動產雖登記於被告丁○○名下,但實際上
係由全家人即父母、兄弟姐妹集資購買,嗣被告丁○○無力
繳納貸款,遂將系爭不動產過戶與被告丙○,因系爭不動產
於被告丙○去世後,得由兄弟姐妹繼承等語,茲為置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借款契約
書、授信明細查詢單、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歷史帳單、本
院96年度桃簡字第1016號宣示判決筆錄暨其確定證明書、系
爭房地之登記謄本、異動索引、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被告 蔡銘耀 之聯徵資料等件為證,復為兩
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至於原告主張被告二人間之無償贈
與行為以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有害原告之債權等情,為被告所
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一)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
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
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本條第1項所謂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係指債務人所為
減少其財產之行為,有害於總債權之共同擔保而言,並非
以害及行使撤銷訴權之人之債權為限。又債權人行使本條
規定之撤銷權,以債務人之行為有害及債權,為其要件之
一,此之所謂害及債權,乃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
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
情形,亦即指消極財產之總額超過積極財產之總額而言。
最高法院55年臺上第2839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被告丁○○積欠原告上開小額信用貸款、信用卡消費借貸
債務,均為被告所不否認,且參諸原告提出之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被告丁○○之授信、擔保品、還款記錄與
保證資訊資料可知,其於95年12月間,業向兆豐國際銀行
、花旗銀行、香港上海銀行、聯邦銀行、日盛銀行、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等多家銀行辦理貸款或現金卡借貸,共積欠
金額達400餘萬元。反觀被告丁○○於95年間給付總額僅
為352,847元,名下有投資一筆,財產總值為200元,有
其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是
被告丁○○於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後,已使原告債權陷
於不能或難於獲得清償之狀態,堪認系爭不動產之移轉確
有害及原告之債權。
(三)至被告雖辯稱以系爭不動產係由全家人集資購置云云,惟
被告並未就上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且縱認屬實,然被告
丁○○既為登記名義人,依不動產登記公示原則,原告自
得主張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為被告丁○○。是被告前開所
辯,尚無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撤
銷被告丁○○與被告丙○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贈與為名
之債權及物權行為,以及被告丙○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李華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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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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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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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蘆竹鄉○○○○○段│0000-0000│10000分之59│
│││廟口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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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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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號│基地座落│建物門牌│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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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蘆竹鄉南崁│桃園縣南崁廟口小│桃園縣○○鄉○○路│全部│
│廟口段廟口小段│段0000-0000│146之1號2樓││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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