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14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洪明義 債務人 張世明 債務人 張榮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壹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O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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