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仲榕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仲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1年0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287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05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賴純慧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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