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秀家原名:李佩.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秀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銀行法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1年0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095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12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賴純慧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