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勞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勞簡字第19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
被   告 躍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  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三時
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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