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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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520號聲請人苗栗縣通霄鎮四庄媽祖民俗文化協會法定代理人 林建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人苗栗縣通霄鎮四庄媽祖民俗文化協會之設立登記資料影本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