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25號原告蘇 昱融 被告 李二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1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 蘇昱融 對被告李二妹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劉依伶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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