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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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29號原告 陳如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宏銘 、鑫富旺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萬6,000元(計算式:1203萬+67萬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