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九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趙瑞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吳時琳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吳謀焰法官李錦美法官詹文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