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九五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黃月理
洪玉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江俊隆 間請求回復原狀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吳謀焰法官李錦美法官詹文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