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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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正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正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正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2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473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謝梨敏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