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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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39號原告 林永裕
林志明 林淑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書峰 律師被告施明達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簡伶潔法官王子榮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佑怡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