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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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10號聲請人 曾耀南 代理人 曾仲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為失蹤人公示催告,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 曾琨瑜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00號、於91年7月25日失蹤)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