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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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 謝聖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曉佩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1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