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鴻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傳鈴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主張履行買賣契約,請求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46萬元之同時,將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此項訴訟標的價額為942萬元(即系爭土地買賣價金)。備位聲明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14,2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兩者間具有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2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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