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718號聲請人 孫國智新加坡商金雅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孫國智為新加坡商金雅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新加坡商金雅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新加坡商金雅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呈送在案,經徵得孫國智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孫國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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